申請人殷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有關蘇州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后,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立案并處理。
申請人稱:2024年7月18日其在某某平臺名為某某官方旗艦店購買的抹布系“三無產品”,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但被申請人回復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僅責令改正,不予立案違法。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舉報詳情、訂單詳情、產品照片、付郵憑證及簽收記錄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1日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單,申請人稱其于7月18日在某某公司的某某平臺某某官方旗艦店的店鋪購買了一袋抹布,到貨后發(fā)現(xiàn)該商品沒有任何生產廠名、廠址、產品名稱以及產品質量合格證和聯(lián)系方式等,為“三無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要求調查處理。
《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fā)現(xiàn)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經核查完畢,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9日對該次舉報決定不予立案調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北簧暾埲擞?024年7月29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及相關事項。
2.案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涉案產品銷售頁面及產品標簽均標示產品系(洗碗)抹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涉案產品應按照該規(guī)定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予以標示,但不屬于該規(guī)定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之產品。經核實,涉案產品系某某公司采購后自行分包并上網銷售?,F(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某某公司處庫存產品以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裝,包裝上貼有不干膠合格證,合格證上已依法標示相應內容。
經進一步了解,某某公司表示申請人所購產品(照片)雖未附有外包裝袋,但應系從其某某網店內所購。對于申請人所述之收到的涉案產品無合格證及相應的標識信息,某某公司表示應系倉庫打包發(fā)貨時漏貼不干膠合格證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币蛏暾埲怂徺I到的涉案產品標識不符合規(guī)定,被申請人決定依法責令某某公司改正。
因涉案產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之產品,依法無須處罰,因此本次舉報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币?guī)定的立案條件,被申請人依法決定不予立案調查。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江蘇省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及附件、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系統(tǒng)時間軸截圖、全國12315平臺截圖、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現(xiàn)場檢查筆錄、涉案產品實物照片、涉案產品進貨單據、責令改正通知書、付郵憑證及簽收記錄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等。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起的舉報單,涉及主體為某某公司,舉報內容為其于7月18日在某某平臺某某官方旗艦店購買的抹布,無廠名、廠址、產品名稱以及產品質量合格證、聯(lián)系方式等,為“三無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并對消費者構成消費欺詐,要求對申請人賠償,并對某某公司處罰。
2024年7月22日,被申請人進行案件來源登記。7月26日,被申請人至某某公司現(xiàn)場檢查;同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為蘇園市監(jiān)責改〔2024〕XXXX號責令改正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某某公司銷售的抹布無廠名廠址、合格證等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確保銷售產品有廠名廠址、合格證、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同日被申請人簽收上述通知書。
被申請人經核查后發(fā)現(xiàn),某某公司庫存產品以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裝,包裝上貼有不干膠合格證,合格證上已依法標示合格證明、廠名廠址、產品名稱等內容。某某公司稱,申請人所購產品(照片)雖未附有外包裝袋,但應系從其某某網店內所購,對于申請人所述收到的涉案產品無合格證及相應的標識信息,應系倉庫打包發(fā)貨時漏貼不干膠合格證所致。
被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之產品,現(xiàn)場檢查時已責令某某公司改正,涉案舉報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立案條件,故于2024年7月29日決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上述不予立案決定,理由:被申請人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某某公司銷售的抹布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及合格品等級等信息,申請人收到的產品為“三無產品”,對此某某公司稱系倉庫打包發(fā)貨時漏貼標簽導致,被申請人已責令該公司改正。
另查明,截至2024年8月23日,申請人自全國12315互聯(lián)網平臺開通以來,共發(fā)起投訴舉報1300余次。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提交的舉報詳情、訂單詳情、產品照片、江蘇省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及附件、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系統(tǒng)時間軸截圖、全國12315平臺截圖、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現(xiàn)場檢查筆錄、涉案產品實物照片、涉案產品進貨單據、責令改正通知書、付郵憑證及簽收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痹摲ǖ谖迨臈l規(guī)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font>
本案中,申請人購買的涉案產品無合格證等標識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但該產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之產品,因此被申請人向某某公司發(fā)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但認為依法無須處罰。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依法告知申請人,并無不當。申請人的相關意見不能成立,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殷某某有關蘇州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12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